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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东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防治计划(以下简称“《规划》”),重点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疯牛病监测方案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对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

  各市、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市要继续做好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对报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等异常情况的动物要及时采样监测。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省、市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抽检部分血清,有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县可同时开展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没有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县只开展血清学监测,其病原学监测部分由所在市承担。重点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种畜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以及马鼻疽、马传贫和小反刍兽疫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三)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省、市、县设立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目标要求和疫病消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同时,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加大对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大力推动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鼓励、支持并引导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及时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检测,加强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任务分工

 (一)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监督。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照计划要求,统一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开展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及时发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疫情预警预报,积极开展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培训与考核评价。突发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调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我省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做好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承担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监测样品的采样、送样及本辖区内样品检测、信息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完成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局安排的各类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采样监测各项管理制度,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表和问卷调查表,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时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章等制度。

 (五)胶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本计划要求,组织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应按照本计划要求,重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外来动物疫病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完成农业农村部安排的各项采样工作。按时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国家定点监测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进行,省级定点监测按照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要求进行。集中监测上半年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12月底前完成。

  国家、省级监测可结合进行。

  日常监测结合被动监测,全年进行。

  特殊动物疫病的监测时间按照其监测计划的要求执行。

  五、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管理,加强监测结果的应用,强化信息共享。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通过中国兽医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及时汇总分析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流调信息,每半年分别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畜牧兽医局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向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动物健康状况评估报告。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4.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监测评估报告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三)病原学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疑似阳性样品,要及时按程序进行复核确诊。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市要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阳性样品按规定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由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确诊和分析,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信息反馈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的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并采取措施指导疫病防控。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开展技术培训,确保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地要统筹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免疫效果评价、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扎实推进,全面提升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将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纳入春秋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考核指标中,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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